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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18〕83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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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圍

      本方案中的證明是指行政機關(含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其他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以蓋章、開具“證明”、簽署意見等形式,表明其人身、財產等關系或事實具有真實性的書面材料。公共企事業單位,主要指承擔公共服務職能,提供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交通、文化、旅游、通訊、社保、教育、衛生、金融等服務的單位,具體范圍由主管部門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對下列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以下統稱國家設定的證明事項);

      (二)本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以下統稱本市設定的證明事項);

      (三)市、區縣公共企事業單位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

      二、工作任務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全面清理本單位要求其他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開具的各類證明,以及本單位開具的各類證明。

      (一)區政府法制辦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統籌、督促和指導,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清理情況進行匯總、審核,并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議,報區政府審定。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對國家和本市設定的,且由本部門或單位實施的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對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一律予以取消。部門或單位聯合設定或實施的、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職責的證明事項,由牽頭部門或單位負責清理;設定部門或單位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或單位負責清理。

      (三)區內公共企事業單位要求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企事業單位開具的證明事項,以及本單位開具的證明事項,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清理并匯總上報。

      三、工作步驟

      (一)自查梳理階段(2018年8月24日前)

      1.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責任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將責任分工落到實處。8月17日前將責任領導、聯絡員等情況報送區政府法制辦(見附件2)。

      2.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工作職責,對國家設定的且由本部門、本單位實施的證明事項進行清理,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填報《國家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

      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本市設定的且由本部門、本單位實施的證明事項進行清理,逐項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議,填報《本市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

      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設定的且由本部門本單位實施的證明事項進行清理,全部予以取消,制定《證明事項取消清單》(見附件5)。

      (二)集中審核階段(2018年8月25日—8月30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形成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情況報告,填寫《國家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本市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證明事項取消清單》,經集體審議后,于8月24日前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匯總審核后,報區政府審定。

      (三)公布實施階段(2018年9月1日—9月10日)

      區政府向市法制辦報送全區清理工作情況和《國家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本市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公布區政府(區政府辦)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于2018年9月10日前,自行公布本鄉鎮(街道)、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清單,并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對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要按程序提請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予以保留。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完成時限,確保清理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強化督導檢查。區政府法制辦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對清理工作不力,不能按時限要求和任務范圍完成清理任務的單位進行通報;對清理工作不徹底、事后又要求群眾和企業提供相關證明的單位或個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信息共享。要認真落實《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建立健全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政務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同協作,促進信息互聯互通,從根本上鏟除“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滋生的土壤。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及時修訂公布證明事項取消后的辦事指南,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證明事項取消后,不得以其他形式變相要求辦事群眾和企業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群眾和企業承諾事項的事后審查,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

      附件:1.清理單位名單

      2.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聯絡表

      3.國家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樣表)

      4.本市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情況統計表

      5.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府辦發83號_關于印發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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